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内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3-11-06浏览:831

鄂二师院党宣〔2013〕9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内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校园内横幅悬挂的管理,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维护校园道路的安全畅通,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悬挂横幅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宣传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庆典活动和学校中心工作、重要会议精神,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第三条 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张贴横幅,必须提前两天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内悬挂横幅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一份由申请单位保管。
       
第四条 外单位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如其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要悬挂、张贴的,须由其校内合作单位向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悬挂横幅。
   第六条 横幅的制作、悬挂、拆除由申请单位自行完成,所有横幅都须按规定的区域在申请时批准的期限内悬挂、张贴和拆除;一项活动的横幅悬挂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天、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五条;未按规定期限清理横幅的,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以后横幅悬挂申请。
       
第七条 悬挂的横幅必须有足够的高度,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校园环境;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如宣传栏、建筑物等)造成损害。
      
第八条 各单位对所悬挂属横幅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横幅必须保持整洁,对因安装、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横幅损伤、斜挂、掉落等问题,申请单位应及时修整或清理。 
      
第九条 校园横幅管理由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党委学工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后勤产业集团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一)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接受各单位悬挂横幅的申请并对横幅内容、规格、式样、悬挂地点、时间进行审批;
     
(二)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悬挂横幅的,须经学工部(团委、人民武装部)审核同意后,向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申请
     
(三)横幅如有涉外内容,需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
     
(四)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后勤产业集团按照本规定和校园综合管理有关规定对横幅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未获批准自行悬挂、悬挂不牢固、申请内容与实际悬挂不符的,可以进行拆除;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遵守横幅悬挂的规定,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违反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取消其当年文明单位的参评资格,并追究悬挂、张贴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将结合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宣传部
2013年12月9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内悬挂横幅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ce9b04151c7137ad1f997458eeb3ab0e.doc (32.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