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04浏览次数:2217

鄂二师院党宣〔2017〕3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传部     
                               2017年5月3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互联网公众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传播行为,维护学校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良好传播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互联网公众平台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媒介平台,成为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互联网公众平台,主要指以学校名义或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建立并作为单位信息发布、互动交流、民测民议平台运行的官方QQ群、微信群、贴吧等网络公众信息平台。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通过校内互联网公众平台发布、交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动态、新成果,积极建言献策,传递正能量。师生员工个人在互联网公众平台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传谣,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其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的管理组织

       第四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全面规划、整体部署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党管媒体”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运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学工部、团委和信息化办公室抓好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互联网公众平台的信息备案和监督管理。学工部、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有关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的正面引导和跟踪管理。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的建设维护、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学院、各单位对本部门互联网公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校内各单位接受党委宣传部在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业务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三章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拟开通新的官方互联网公众平台的,须在申请开通前制定出相应的文本管理方案,包括:主管领导和管理员信息、平台名称和建立宗旨、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范围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管理方案经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联合审核通过,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已开通的官方互联网公众平台,须将已有官方互联网公众平台的发布平台、账号、管理员、群组人数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在后期运行中如有变更事项须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

       第九条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主要发布学校工作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学习、生活、工作和发展的主流信息,宣传学校的发展新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条 发布内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校内各级互联网公众平台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文件以及其它不适宜公开发布的事项和有关信息,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得发布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信息和言论。
第五章 校园互联网公众平台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运营单位应健全互联网公众平台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互联网公众平台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维护、信息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24小监控,发现问题信息,要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与平台所在网络服务公司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公众平台管理员必须定期审核网络信息,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制止不良言论,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对重大事件、违法违规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须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报告。对于发布诽谤、不实信息或侮辱性言论的用户,应删除相关言论并将该用户禁言或删除,直至诉诸法律。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互联网公众平台,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完善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认真做好互联网公众平台用户所提问题的处置工作。互联网公众平台用户通过官方互联网公众平台咨询业务,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的,应承诺答复期限。校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学校授权,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统一发声,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公众平台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单位互联网公众平台年度评价考核。对管理有序,有一定影响力,为提升学校形象、对学校改革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互联网公众平台,参照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将各单位的互联网公众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新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评体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互联网公众平台运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