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行政楼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27浏览次数:504

(试运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有效地使用行政楼电子显示屏,充分发挥电子屏的作用和功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显示屏是重要的宣传阵地,便捷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必须坚持正面宣传的工作方针,确保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力求信息的准确、简明和有效。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及发布显示屏信息播出的内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显示器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原则上只接受校级以及校级以上相关活动、信息的发布申请,字数须控制在百字以内,言简意赅。显示屏播出、发布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1、重要新闻、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2、重要活动、重要节日的庆祝标语和宣传标语。
       3、重要会议、学术报告预告信息。
       4、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申请播出、发布显示屏信息的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行政楼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应在信息播出前三天内将申请单纸质及电子版交至党委宣传部。
        3、党委宣传部对申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发布。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和时效性,优先发布重大信息和紧急信息。
        第六条   显示屏播出时间为每天上午9:00到下午5:00。
        第七条   电子屏所发布信息的持续时间一般为三天以内,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天。
        第八条   师生员工在浏览显示屏时应爱护公物,若发生人为损坏设备现象,一经发现将由肇事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二○一二年三月起施行。

 

 

 
电子屏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1ab679d7c1acc1108d306ab17f1718b9.doc (30.00 KB)